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擅自离岗长达16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擅自离岗长达16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擅自离岗的法律规定?
主要是指国企和私企的工作人员超越权限自作主张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对于擅自离岗后造成的影响工作,甚至企业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按照企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是员工擅自离岗的定义和处分规定
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到他人岗位怎么处理?
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坏就坏在擅自两个字上,如果通过正规程序或者正规的报告后再离开岗位就没什么责任了,擅自离岗侥幸些事没什么后果,严重点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擅自离岗
1.最常见的是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擅自离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直接面对群众,办件较多,很多群众在窗口排队等候,如果工作人员擅自离岗很容易被本就等得很烦的群众举报,没有好好为人民服务,激化了干群矛盾,最终被党纪、政务处分的不少。不过,在中心的工作人员确实有些人喜欢串岗找人泡茶、聊天,为此一些地方效能办还加强巡逻、加强管理。
2.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空饷”。前几年,有些地区曝光了一些工作人员长期外出、长期不上班,每月领“空饷”,这个事件完全是给机关事业单位抹黑,政府的权威受到极大的伤害,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
企业单位离岗、串岗
平时可能感觉只是简简单单、微不足道的离岗事件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离岗一会就回来了,习以为常,殊不知有些事故就是发生在小小的错误上。有时可能一次擅自离岗给单位造成一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那可能就不是警告、罚款、开除可以解决的。
当然对于擅自离岗、串岗具体的处罚还要根据受损失的程度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来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擅自离岗、串岗造成的伤害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职工上班时间,工作中擅自离岗遭受事故伤害,已经不是工作场所内,也不是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以,不管怎么样,在单位还是应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员工私自离岗处罚通告怎么写?
关于公司员工自动离职通告 各部门: 经核查生产部员工:***(工号***)、***(工号***)、***(工号***)、***(工号***)于**年*月*日起未经请假就私自离开,至今未回岗,已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连续旷工两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不结发薪水,并于**年*月*日起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通知 行政部 *年*月*日
处罚通告致全厂员工: 2011年3月18日,保安员XXX上岗期间,擅自离岗,导致一名员工电瓶车丢失,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经厂行政部研究决定,对保安员XXX作出罚款XXX元,引以为戒,特此通告! 行政部 2011年3月19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擅自离岗长达16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擅自离岗长达16年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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