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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劳动者补休代替加班费?
依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通常所说的加班分三种情形,即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指平时工作时间延长一两个小时的情形。休息日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是国务院规定的假日,包括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对该三种情形的加班,采取不同的薪酬支付方式。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对于休息日加班的应该首选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才选择支付加班工资,而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却只能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补休替代。
综合三种加班情形的法律规定看,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而且是首要的选择;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时间的加班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不加区分,以在事后安排职工补休为借口代替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附:《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根据《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用人单位首先可以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这既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有利于身体健康,安全生产。法定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300%支付加班工资。
司法制度中规定加班需按不同情况给予150%-300%的加班费,但在实操中多半单位不愿意支付加班费,即使支付也是按最低工资或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标准核算,对此劳动者也是有颇词的,认为加班少不愿意加班。因此,用人单位基本上会跟劳动者约定加班给予补休,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加班给予双倍或三倍的补休天数来冲抵。法理如此,但人情并非,很多单位加班还是无偿的,这也是让劳资双方容易引发争议的,不过加班争议举证艰难,也是让劳动者望而兴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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