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门锁小曼是谁杀的?
是物业杀的,多方调查,帮助京敏调查的闺蜜被凶手杀害,为了京敏安全,送京敏回家的科长也没凶手杀害。多次找到疑似凶手的人,但是还是没能找到凶手。最后无法,京敏在家里安装了小摄像机,最后拍到了凶手,就是之前京敏住的公寓的物业,是个惯犯。最后京敏靠自己反杀了凶手。
黑龙江男子遭刺后夺刀反杀获刑,二审认为夺刀反刺系报复,你怎么看?
国家应该出台新法,规定,一 双方打架,谁先动手,造成一切后果自负,自卫一方不付任何责任。二 小偷不管在任何地方,地点偷东西,后果自负,被偷人不负任何责任。三 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逼良为娼,后果自负,受害者家属或群众一切行为不负责任。四 如若有摔倒,有别人把你扶起,反被讹诈,一经查实,讹诈方将赔偿被讹诈方两万精神补偿。五 如若有碰瓷行为,一经查实,一切后果自负。如果没死,一经查实,将赔偿被诬陷者三万精神补偿费和修车费。大家感觉这五条刑法怎么样,合适就顶起来,点个赞。
案发经过:
案发是在2017年4月6日,在富锦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走廊里,黄海龙和冯思铖为各自亲友的交通事故协商,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冯思铖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黄海龙抢下尖刀后将冯思铖刺伤,致其当场死亡。
监控录像显示,从冯思铖掏刀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夺刀反刺冯思铖,最后被人拉开,整个过程约16秒。鉴定报告中,黄海龙腹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冯思铖被刺戳左侧上胸部肩关节前下方,造成急性大量失血死亡。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
本案应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检方认为黄海龙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是在双方被拉开后的报复行为,“首先你怎么证明对方没有继续侵害的可能了,其次,检方得证明,黄海龙在当时混乱的情况下,已经明确得知对方不构成威胁。”
洪道德表示,本案与昆山“反杀案”都是持刀者被反杀,但区别在于,本案存在多人拉架的情况,且反击力度较昆山案轻。“根据现场视频,能看到黄海龙并不是在劝架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再继续伤人。虽然是有人拉架,但两人的双手都处于自由状态,可以击打对方。且本案中黄海龙只有反击一刀,如果蓄意报复,必定还会有第二刀第三刀。这就证明,他第一刀确实是在被完全拉开之前扎的。”
此外,洪道德认为,本案与昆山“反杀案”的另一区别,在于案发是在警方的办公地点,且当着辅警的面,从这点来说,“既然有辅警在,那么应该听辅警的,交由警察处理。而在本案中,对方当着辅警的面对他(黄海龙)实施侵害,因当考虑环境因素,那他进行防卫反击是迫在眉睫的。”洪道德说。
个人看法:
个人倾向支持洪道德教授的观点,本案有正当防卫的可能。目前来看从冯思铖掏刀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夺刀反刺冯思铖,最后被人拉开,整个过程约16秒。这16秒当中事发地点在交警队,而死者依然能够持刀行凶可见黄海龙的反击确实迫在眉睫,而且从常识角度出发,正常人看到持刀捅向自己而且伤害到自己的情况下,确实处于自卫目的立即进行反击,而且死者的死亡是刺中一刀以后发生。
如果这一刀是双方都被拉开以后,黄海龙刺过去的,那么肯定是出于报复,但是在拉扯过程中发生的,不排除黄海龙为了自卫想要抢夺刀避免自己遭受更严重的伤害所为。
碍于我没有看到完整的材料,所以从新闻的表述以及洪道德教授的观点出发,本人认同洪道德教授的观点,仅供参考。
这是典型的自卫,法官大人。试想,一人拿刀进攻并已经伤害到你的身体致使你受伤,这时你夺刀过来,进行自卫反击,怎可称为报复呢?在此情况下能想到的只有怎么活下去,怎么才不让歹徒再继续伤害我,拿有时间想是不是报复啊!判其有罪,有待商榷。
黄首先在对方先把尖刀捅进黄的腹部之后黄才由于人的本能反射才夺刀反击冯Ⅹⅹ假如,冯作为一个正派人能随便带刀在身上吗?况且发生口交即出刀伤人,然而黄夺刀反击理所当然无可非议,至于冯死亡也是恶人的报应!死有余辜!
所以,对黄的行为乃是正当防卫没既无杀人动机,又无杀人预谋。冯之死,罪有应得死不足惜,难道足黄被冯用刀捅了腹部生命受到威胁不能夺刀反击吗,按刑法规定怎么说黄“的行为是被迫夺刀自卫合法行为何罪之有!恩格斯,严正指出,一切公务人员在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一般的法庭上,按照一般的法律向每个公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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