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男子被砍后反杀凶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云南男子持刀砍门遭女孩反杀案,和喝酒男子一起喝酒的人是否也有责任?
提出这个理论的人,思维不一般,太奇葩了,是不是只要跟你一块喝酒的,去杀人抢救强奸抢银行开车撞人,跟他一起喝酒的人是不是都要负责?你要是这这样的提问,这样说,以后谁还敢跟人喝酒呢?大家都窝在家里,别出去了,不要吃饭喝酒了,不然,你承担不起这个责任。
可以说,把李某湘刀子夺取下来的罗某,是跟他一块喝酒,但他是做了好事,把刀子夺下来了,不然,可能死的就是唐雪。但李某湘出现拿刀杀人反被杀,跟他酒品有关、人品有关,跟性格有关,他自己把自己害死了,跟一块喝酒人又有什么关系呢?何况,他是成年人,对自己的喝酒、言行、做人做事负责,他又不是三岁小孩,还需要监护人来监护他、看管他,让他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事情是不能做。
喝完酒,该回去睡觉就睡觉,拦截女孩,辱骂女孩,还打人,违法犯罪,借酒疯拿菜刀上女孩家砍门,就是找死,他所有的行为,很他人品、家教和平常的嚣张跋扈有关,跟平常当村霸、地痞流氓无赖有关,是他父母没教育好,是他人品差导致了自己的死亡,因此,跟一块喝酒的人没有关系,作为成年人,能不能喝酒,喝酒后,应该做什么,自己应该有个分寸,你是成年人,为自己所有行为负责,而不是把责任推给跟你一块喝酒的人。
在一起喝酒的有没有责任不好说,但一起陪同提刀去唐家砸门的肯定有连带责任,夜半三更大过年的你们上人家去干嘛呢?而且据报道李父也劝说过自家孩子,为什么后面又会发生带人持刀上门事件,不排除有人从中怂恿的嫌疑。另外二十多人都拉不住一个李某?还让他有机会拿菜刀上门?敢问你们这一伙人想将人家女孩怎样,想将唐家怎样?我相信如果没有你们的助威陪同,而是都劝阻李某甚至强制隔离有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我认为有责任,酒驾、酒精中毒死亡、酒后事故这一系列案例都曾有同桌饮酒者被追责。那么酗酒闹事也应当追究同桌饮酒酒者尤其是有劝酒行为的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也不能一概而论,但是本案的死者,据当地人反映经常酒后滋事,说明此人人品有问题或者有人格缺陷,既然如此那么他的家人亲朋好友都应当知道这一情况,那如果明知他会酒后滋事还跟他喝醉酒甚至劝酒,个人认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件事情中,与李某一起喝酒的人是否有责任,要看他们在李某当晚的所有言行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从整件事情经过的描述来看,最初,李某在村口拦截唐雪时,被朋友拉走,证明这些人都在场。之后,李某多次去唐雪家闹事时,也是被朋友拉开了,证明他们也在场。
与李某一起喝酒的人在这件事情中,大概是这么一种状态,对于李某的各种无礼言行,只是进行了适当的劝阻,并没有做到完全阻止,否则也不会发生那么多事情。因此,这些人对李某可能属于半纵容的情形。当然,也有可能是实在拦不住。
而且,他们每次都随同李某一起,但是每次在事态更加恶化之际,他们又都对李某进行了拉劝。这无疑在这件事情中也算是起到了好的作用,否则,唐雪及其家人可能受到李某的伤害会更大。
因此,从这些人的整体表现来看,可能是功过参半。其实,给人一种感觉,更像是看热闹的,似乎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
有人说,李某闹事时,这些一起喝酒的人早应该报警,这种说法理论上是对的。不过结合实际的话,则另当别论。他们能与李某坐一起喝酒,说明是常在一起玩的哥们儿,怎么可能报警让警察把李某带走,这不符合哥们儿义气的原则。况且,就李某那么魁梧的身材,他们也不会想到李某会身亡,因此,不太可能会报警。
如果说一起喝完酒后这些人都各回各家了,那么李某在作出任何事情,都与他们无关,不需要负任何责任。但他们随从了事情的整个过程,且还有立功的表现。因此,不能轻易说他们有无责任,需要民警对他们进行询问调查,看他们在李某的所有言行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才能知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得出比较客观的结论。
另外还想说一点,朋友聚会喝酒,如果其中有人出了问题,并不是所有一切喝酒的人救都要负责任。这种想法是绝对不可取的,否则,谁还敢聚会喝酒呢,连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交际也不能愉快的进行了。需要负责任的,一定是起到了直接或间接作用的人,而不是一起喝酒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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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讲,在反杀案中,与死者生前一同喝酒的人不应承担责任。
现场有酒后冋死者一同前往唐家的,当分出两类,一是前去助威参与者,二是劝阻者(如先前夺死者刀者)。
法律上后者会以证人出现在案件调查中,无过错。前者在死者的死亡中负有相应的连带责任。无论案件如何处理或判决,前者都要负一定的民事责任,对死者的死亡做出相应金额赔偿。
南京新街口事件如果见义勇为的人现场把凶手反杀算犯法吗?
这是一个有点复杂的问题,涉及正当防卫以及是否防卫过当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有条件的,时间要求是要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能犯罪分子没有犯罪行为就实施防卫,否则是事前防卫。在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实施,构成事后防卫。
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对没有犯罪行为的共犯,如教唆犯帮助犯不能防卫。
防卫的手段和方式要适度,以能阻止犯罪行为为原则。
另一个要说明的是,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也是伤害行为(事实判断,不涉及价值判断)。既然是危害行为,那么防卫人就有避免事态恶化的责任。例如防卫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把犯罪分子打伤(在正当防卫限度内),但如果防卫人不救助犯罪分子就会死,那么防卫人就因为正当防卫行为对犯罪分子有救助的义务,否则就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就是正当防卫两难的地方,既要鼓励正当防卫,又不能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
上述是理论规定,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就南京这个案件,吉某在逃串过程中持刀行凶,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如果见义勇为的群众将其打死,不存在违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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