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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报告指示会让唐山打人案中的陈继志提高死刑几率吗?
根据最高院报告指示,陈继志的行为基本上达到被判死刑的标准。我们逐一分析,对号入座。
最高院工作报告指出:人民法院准确贯彻死刑政策,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对残害妇女儿童、老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当判死刑的判死刑。
陈继志的行为,构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晚凌晨,在一家烧烤店大门旁边角落处,有几个女孩在吃宵夜。陈继志有目的性地走上前,搭讪其中一个女孩。
一开始女孩不搭理他,他便伸手“触碰”女孩。女孩被无故侵犯后,怒斥质问他:“你想干什么”?
陈继志嚣张地喊话:“想X你!”随后陈继志便开始动手打人,该桌另一女孩采用自卫无果,接下来以陈继志为首的一群人开始暴击手段围殴4个女孩。
如果没有陈继志的主动挑事,并主动出手打人。那么当晚的4个女孩原本会有一次平平常常也安全的宵夜经历。可惜,结果不是这样的,4个女孩被一场突如其来的殴打致伤,被送去了医院。
烧烤店内可以看作是一处小范围的公共场所,大家都有安全地进入消费的权利。陈继志等打人者的行为,致使当晚的烧烤店成了一个不安全的地方,甚至连劝架者也会被打。
因此,他的行为符合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标准。
属于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感的犯罪事件
陈继志打人事件发生后,监控录下的视频在网上发酵,清晰可见他们几个成年男子用椅子砸、拳脚相加、用玻璃瓶子敲打等暴力方式对待几个女孩子。
在被伤害的女孩已经无力还手的时候,他们还在继续殴打女孩。在监控视频末尾,女孩被推进监控盲区的烧烤店旁边的小巷。至于里面发生了什么事,究竟有多恶劣,有待进一步核查和消息公布。
陈继志的行为,手段残忍,无故去伤害他人的人身安全。网上有不少人开始思考:女孩在晚上出去吃宵夜是不是不安全了?由此可见,他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大众的公共安全感。
他的行为属于残害妇女
陈继志涉嫌的犯罪行为,是对女性的伤害。他从搭讪被拒开始,到恼怒成羞,便动手打人。
被伤害的对象基本上没有还手自卫自保能力的女孩,女孩属于弱势一方。
据当时目击者描述,救护车赶到现场后,经过了10多分钟的包扎,才能小心翼翼地把受伤的女孩抬上车送往医院。
由此推断,女孩的伤势并不简单。具体伤势在网上也有不同的传言版本,至今还未见准确的后续报道。
陈继志等打人者的所作所为,也符合最高院报告中“残害妇女”这一点。
挑战了法律和伦理底线
陈继志搭讪不成就动手伤人,引起群殴恶性事件,已经挑战了法律和伦理底线。
陈继志无视妇女意愿,带有目的性地去搭讪女孩,口出粗俗不堪的言语侮辱女孩,被拒绝后,动手接触女孩,再到打人,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女孩资源,触及道德伦理底线。
法律的底线,是以不能伤害他人的人身安全为基本的要求。陈继志不仅动手打人,而且失去了基本理智,无视法律,从他下手的残忍程度来看,有故意想去致人伤亡的恶意目的。
让人感到气愤和难以置信的是,事发当晚,陈继志等打人者连周围劝架的人也不放过。谁劝架,他们就打谁,自己的朋友也不例外。导致周围食客,烧烤店等人无法及时制止他们的行为。
因此,陈继志的行为也符合最高院报告提出的“挑战了法律和伦理底线”这一点。
写在最后
最高院对死刑判决政策的指示报告的提出,目的在于增加对一些恶性犯罪行为的打击,使得一些影响恶劣的罪犯被判死刑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该报告指示的实施,有利于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追加犯罪的成本,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的作用。
陈继志的行为,符合最高院报告指示的,对死刑判决适用行为的判定。因此,能提高陈继志被判死刑的几率。
唐山主犯,会不会判死刑?
唐山市刚刚通报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受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从通报的情况看,以陈某亮为首的犯罪嫌疑人共涉及以下犯罪行为,一是与人合谋实施网络赌博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对他人实施殴打后非法拘禁;三是将盗抢车辆作为质押贷款;四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线索,相关人员是否涉嫌黑恶组织犯罪,还在侦查调查。
因此,从以上前犯罪情况看,不会判死刑。
唐山打人者陈某志传说头部中级伤,是谁打的?会不会减轻罪责呢?
并非“传说”,综合各方消息来看,陈某志头部有伤是事实,只不过应该没那么严重。
陈某志是9名打人者中的哪一个就不赘述了,看过视频的想必都对最先挑起事端的那个人有印象,该人正是陈某志。
陈某志头部的伤是怎么回事?谁打的?伤情怎样?
事情还要从6月10日说起,当天凌晨2时40分许,陈某志最先在烧烤店内挑起了事端,随后便引发了打人事件。
根据通报,陈某志打完人之后回到了居所,这次有了后期陈某志因头部受伤被120拉走接受救治的消息。
陈某志回到家中后,距离打人后的两个小时,凌晨4时40分左右,120接到了手机尾号为7000的电话,不知道这个手机号的机主是谁,但患者确实是陈某志本人。
随后,120达到陈某志住处,初步诊断为头部外伤,程度为“中级”,随后被拉到距离住所最近的唐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后面是如何救治的我们就不知道了,不过应该没有办理住院手续,因为当天下午,陈某志因为涉嫌暴力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在家里带走了。
程度是“中级”,伤得到底重不重呢?我们不是专业医生,不敢妄下结论,不过从以下几点来看,应该不算很严重:
一是陈某志打人后并未直接去医院,且回到家中后也并未立即拨打120,而是距离打人近两个小时之后才拨打120;
二是下午在家中被公安机关带走,说明并未住院治疗,伤情不大;
三是被抓获归案后,检察院立即批准了对陈某志的逮捕,并未披露陈某志因伤而外出接受救治;即便有伤,司法机关容留地的医疗救护应该也可以应对。
按照医院的说法是头部中级外伤,不过综上三点来推断,伤情不算严重,比起被打伤住进ICU至今还在接受救治的两名被打女子来说,伤情轻多了!
那么他的头部伤是谁打的呢?
如果真要说伤是“打出来”的,那么有几个人值得怀疑,一是白衣女子和一起就餐的黑衣女子,二是同案打人者“误伤”;
从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在陈某志对白衣女子撕打过程中,白衣女子拿起了酒瓶,但并未击打到陈的头部;
黑衣女子也拿起了酒瓶,朝着陈某志的头部打去,应该是打中了,至于力度如何,就不得而知了,总之酒瓶没碎。
由此,黑衣女子给其头部造成了伤害是有可能的。
除了黑衣女子之外,不排除“乱斗”中,同案其他人“误伤”的可能性,毕竟场面混乱、情绪激动,现场也确实发生了“误伤”的情况,比如一名壮汉把同行白衣女子当成了被打女子之一,在店外给了她一巴掌,转身才发现“打错了人”。
但他的伤一定是有人“打”的吗?
不见得,打完人回到家后的陈某志是否对事情的经过有过“复盘”或思考?这是有可能的。
倘若如此,当时他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如何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毕竟他们四散逃离的时候,有人报警了,公安机关也到现场处置了。
“如何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这对之前就有过刑事前科的陈某志来说,不是难事。基于此,我们可以大胆假设一下这伤是怎么来的:
假设一:自己打自己;
为什么要“自己打自己”?以此营造“互殴”的假象,毕竟如果是互殴,被打女子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总比陈某志一方承担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强”多了;
假设二:自己不小心摔的;
应该喝了不少酒吧?意识不清楚、腿脚不听使唤也是正常现象,所以不排除自己摔倒了。
假设三:本无大碍,可以打120营造假象?
不排除头部真的受伤的可能性,但如果放在平常,可能休息一下或者家中涂抹点药物缓解一下就行了。
但是刚打完人啊,不排除故意打120营造“身体不适、头痛难忍、头晕目眩、恶心呕吐”的假象。
为什么要营造假象?当然还是为了减轻处罚。
以上仅限于猜测,假设头部真的有伤,到底是怎么造成的,一定也会调查清楚。
会不会减轻罪责呢?
这么说吧,即便有伤,即便是白衣女子或者是黑衣女子打的,也不会因此减轻罪责,打人女子也不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原因很简单,从视频上初步分析,女子之所以打人是因为正在遭受侵害和威胁,而这种侵害和威胁是有生命危险的。
女子打人既不是在陈某志停止撕打之后,也不是主观上有积极追求给陈某志造成人身伤害的故意,因此大概率是“正当防卫”,而且防卫不过当,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连“互殴”都够不上,陈某志怎能因头部受伤而减轻罪责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判决阶段可能减轻陈某志罪责的有以下几项:悔罪认罪、积极赔偿、获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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