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老人千万遗产赠保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老人千万遗产赠保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他身家百亿,妻子老年痴呆,他亲自照顾,为何还留下400亿遗产?
正所谓“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虽然这句古语最开始是用来形容战友之间的生死相交之情的。但是后来人们渐渐的也用它来形容一种夫妻之间最纯真也最持久的爱情。而这句话用在许世勋的身上也毫不为过。这位出生于1921年的香港商圈大富豪许世勋居然能够无怨无悔的照顾失智妻子几十年,这样的感情又如何让人不动容呢?那么许世勋的身上究竟有着怎样的故事呢?
许世勋从小就生活在一个十分富有的家庭里,他的父亲是鼎鼎有名的一代船王。所以生长在这样的家庭中,许世勋从小就被培养出了非常优越的贵族气质和经商的能力。1966年父亲去世之后,徐家兄弟们重新划分和规划了遗产。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许世勋才正式接过了许家地产行业。
不仅如此,1973和1989年兄长们相继过世之后,这些许家的企业又重新回归到了许世勋的手里。但是许世勋却丝毫没有沾染上一些不良习气,而且他也是香港富豪圈里少有的痴情公子。除了赛马之外,许世勋最为热爱的就是他的妻子简剑勋。
许世勋和简建勋是香港商圈里少有的模范夫妻。他们不仅相爱,更是彼此陪伴了一生。这是多么难得的情感啊。哪怕是在简剑勋得病之后,许世勋也丝毫不减自己的爱意。在没有工作的时候,许世勋就待在家里陪伴自己的太太。
而且那个时候太太的智力认知退化的非常厉害。除了许世勋之外,她几乎抗拒和其他的人待在一起。所以许世勋也一直尽量满足妻子的要求,尽量的腾出更多的时间来陪伴她。
但是随着自己年岁见长,身体情况大不如前,许世勋经常需要去医院里看病。所以他也不得不将妻子托付给保姆照顾,可是妻子就像一个小孩子一样,完全不能离开许世勋。这种情况在许世勋知道自己患上肺癌之后变得更加糟糕。
他知道自己或许不能再多陪伴妻子了,但是他也不知道如何让妻子接受除了自己以外的人。有的时候他甚至都不知道自己死后,怎么才能让让简剑勋过完余生,最终他选择单独留给妻子400万遗产,希望以此来保证妻子今后的生活。
也许是因为夫妻心意相通吧,尽管已经失智了,但是简剑勋还是体会到了丈夫的苦心。所以她也变得乖巧安静了起来,只要能够待在丈夫的身边,她就会变得非常的温柔平和。看上去就不像是一个已经失智了的老人,而像是一个深爱着丈夫的妻子。
2018年12月的时候,许世勋永远的闭上了眼睛,在他弥留之际,最放心不下的还是自己的妻子。但是不论他万般的担忧和不舍,他都无计可施也无能为力。虽然自己就要离开了,但是好在家里还有非常雄厚的物质基础,想必简建勋日后的生活也不会差到哪里去。可能唯一让她适应不了的就是自己的丈夫永远的离开了。
江苏一保姆草拟遗赠协议,让患病老人送200万房产并状告老人子女,你对此有何看法?
感谢邀请。
首先:我觉得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这份遗赠协议。如果这份协议是不合法的,无效的,那么保姆即使再上法院,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是讲法律的,以法律为准。
其次:就是这份合同是有效的,是老人头脑清醒时签字确认的,那么很多人就会问既然有效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她?其实大家都没有注意一个细节“遗赠扶养”。也就是说这份协议是有权责关系的,要想得到遗产必须尽到照顾好老人的责任,是相互关系的。那么很明显,在老人不适时保姆未及时送去就医,这就是未尽到责任,没有按照协议来办事,尽责可得遗产,未尽责凭什么得到遗产。遗产的继承人责转为了老人的子女,子女为老人遗产的第一继承人。
法院判决的关键就是这份权责相关的扶养协议,从以上分析就可以看出法院是不支持保姆的,败诉必然。
再者:老人的子女不赡养老人,诚然是子女的错误,但这件事要追责也是老人或者相关司法机构对子女不孝进行控告。而和保姆并没有关系。以保姆的身份状告人家的子女,怎么说都是有点越俎代庖的感觉。
最后:保姆之所以状告老人子女应该是为了迫使老人子女放弃遗产继承,因为老人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和她争,是会有很大分歧的。这是保姆所不愿看到的。
综上:不难明白法院为何会做出保姆败诉的宣判,权责相依,以发为准。但是最后还是要说一点,百善孝为先,人不能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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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为先,子女孝顺父母是天经地义的,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强制执行,但保姆要求继承200万遗产的事情并不合适。
首先,保姆照顾老人是雇佣关系,是子女或者老人付出了报酬的,纯粹的合同关系,跟我们在公司工作是一样的,不能因为谁工作认真用心就要把公司给谁吧。
其次,保姆主张的遗嘱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签署的呢,老人都行动不便了,很难证实其签署遗嘱时是否清醒,有没有律师在场,有没有经过公证,老人在孤独的时候把保姆当亲人情有可原,但不能利用老人的感激心里哄骗老人。
所以说我认为这个案子判的对,不能助长此风气,不然照顾独居老人的人会想尽办法诱使老人签署一些利益方面的协议的,甚至会威胁老人而没有人知道。对于尽心尽责的保姆雇主可以提出感谢,物质上给予一定的奖励,但遗产赠送实在是不可取。
贪婪的保姆趁老郭意识不清逼迫其签下遗赠扶养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后怠于履行扶养义务。这种违背社会主义公德的恶意行为,法律是不会予以保护的,法院驳回保姆继承老郭房子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何为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建立于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的协议,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死后归扶养人所有。这种遗赠扶养关系是一种有偿的、互负权利义务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独居的老郭患有帕金森病,从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录制的现场视频来看,老郭没有签字,只是在保姆等人的压迫下被动摁了手印,很难认定是老郭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这份协议很难认定为合法有效。
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的受遗赠权可被剥夺
即使该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保姆所取得的也只是一种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的实现要以保姆认真履行扶养义务为前提条件。在郭某死亡前,保姆可以占有、使用该房产,但不能处分,比如赠与、出卖等。
如果保姆不认真按协议履行扶养义务,被扶养人的家属可以向法院请求剥夺保姆的受遗赠权。本案中保姆在老郭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发现老郭身上有褥疮、昏迷等情况时,也没有将他送去就医,很难说得上履行了扶养的义务。因此老郭的子女有权请求法院剥夺保姆的受遗赠权。受遗赠权被剥夺后,即使保姆为扶养老郭支出了费用,老郭及其子女也不用补偿。
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免除老郭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与法定继承的效力。老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有遗嘱的,优先按遗赠扶养协议来履行。只有遗赠扶养协议之外的财产,才可以按遗嘱或法定继承来继承。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虽然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两者之间的协议,却对协议以外的继承人具有拘束力。因此,如果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老郭将房产赠与了保姆,老郭的子女就不能继承该房产。
老郭的子女即使因遗赠扶养协议不能继承房产,也不代表可以不履行赡养老郭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是法定的,是不能通过任何协议予以免除的。对于老郭的子女而言,即使他们因各自的生活负担而无法成天陪在老郭的身边,但是在自己的空余时间多陪陪老郭并在心理上给予老郭以安慰也是相当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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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草拟遗赠协议,想得到雇主的200万房产,这其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老人的三个子女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这两方都是恶狼,唯独可怜了老人。
事情经过:
老郭和妻子育有三个子女,妻子死后患有帕金森症的老郭找了一个保姆耿某,两人口头约定每月会支付报酬2000元。自2012年7月起,耿某保管并支配他的收入,每个月扣除两人的日常生活支出,剩余全部归耿某所有,而老郭也不会再付报酬。
老郭的三个子女每月来看望老人两三次,自2015年起,耿某用老郭的大部分收入购买保健品供两人服用,老郭的三子女因此减少了看望老人的次数。
2016年1月15日,耿某找律师草拟了一份遗赠协议,并邀请了两名保健品销售人员和另一个兼职保姆做见证人,在众人的协助下,患病的老郭在上面摁了手印,律师录制下了签订过程。
后来老郭因病去世,老郭的儿子继承了房产,于是耿某将老郭的三子女告上法庭,最终,秦淮法院认定耿某和老郭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驳回耿某要求继承房产的诉求,并由她来承担案子的诉讼费用。
此事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协议真的是老人的真实意愿吗?我看未必,遗赠协议是耿某私自找律师草拟的,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老郭没有明确的自主意识,也就是说老郭一直只是附和,没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且手印是他人帮忙摁的,老人有被迫的嫌疑,所以整个协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有效的证实。
再者,该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老郭的义务远远多于耿某的,且两人的支出全部由老郭承担,耿某仅是生养死葬,就这耿某都没有做到,在老郭生病时耿某就照顾不到位,没有将老郭及时送医,所以先违反协议的应该是耿某,如此看来耿某很是不要脸,协议是她先打破的,还想得到协议规定的好处,真是可笑。
最后,老郭的三个子女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老郭生病期间不见他们照顾,分财产的时候倒很积极,实在是白眼狼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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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老人千万遗产赠保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老人千万遗产赠保姆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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