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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事故赔偿标准?
有以下几方面: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缝合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伤疼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肯定会存在相关事项的处理,一般由交警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责任认定后进行处理,在无人伤的情况下,也会涉及到经济财产的损失以及事故责任的追究等,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年的诉讼时效内进行诉讼处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
依据上述法规,铁路旅客最高将可从铁路运输部门获得17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以及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
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造成的;
(2)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3)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有14项,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财产直接损失(行李损失)。
最基本的赔偿项目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依据现行侵权责任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同命同价,就高不就低”。
伤残乘客的最基本赔偿数额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致残,还要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而这些费用都与乘客的受伤状况、本来的收入状况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而有所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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