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廉升 王子豪
要建构“全链条”式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覆盖中医药知识产权从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到服务的全周期,推动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
医药领域的技术创新难度和市场集中度相对较高,随着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施行,财政部等部门建立专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加大关键领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知识产权布局,中医药行业进入知识产权竞争新时代,各国药企备战正酣。
当前,日韩等国抢先布局国际市场、抢先注册中医药专利并试图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占有率,国内中医药资源富集但科技创新赋能中医药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韧性和竞争力不足。此外,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保护措施欠佳,我国传统中医药资源被域外恶意抢占的现象频发。据媒体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提供了全球85%以上的青蒿素原料,但相关成品药的全球市场占有率不足15%。从末端市场数据反馈来看,截至2024年8月,全球关于汉方中医药发明专利共22587件,其中日本专利17122件,占75.8%,中国专利3370件,占比仅为14.9%。
长期以来,用管西药的方法管理中药是实践中的惯用做法。以专利制度为例,西药作为可用分子式表征的化合物药品,能够清晰地用现代生物、化学语言描述物质结构和功能,本质上与专利审查体系更为适配。相比之下,中药兼具药效整体性、配伍复杂性、成分多样性特征,且诸多中药基本古药方属于“现有技术”而失去获得专利保护的基础。
实践中,除申请专利保护外,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中药品种权等其他类型保护方式也成为诸多中医药企业的选择,但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例如,药企可通过申请注册相关商标保护企业商誉。但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商标权保护无法渗透具体技术方案,亦难以提供有效基础权利救济。保护方式的不均衡、不充分也直接影响中医药资源转化、产业空间拓展、品牌传承发展及海外传播等文化“软实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应立足新发展阶段中医药发展需求,健全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这便需建构“全链条”式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覆盖中医药知识产权从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到服务的全周期,推动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
笔者认为,可以分别从内外部两个角度具体落实。
于内,应积极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力度。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不断推进文化自信在中医药领域的宣传建设走深走实。例如,相关部门深度结合新时代下互联网发展,依托属地融媒体、自媒体等重要媒介,拓展传播渠道、拓宽传播范围,提高群众对中医药文化的参与感、增强中医药市场发展内生动力及自信心,从理念层面引导中医药企业向创新型、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此外,还可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引导,加强司法机关、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协调配合。同时,相关部门应深化与中医药行业协会沟通协作,建立发展与保护会商机制,助力药企提升科研技术水平,深度融合资源优势,打造中医药自有品牌,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更多企业开展国际发展布局。
于外,应打造中医药战略资源防御性保护屏障。建立中医药传统资源保护数据库,配套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数字化分级数据管理。建构中医药持有人机制,明确传统资源的适格权利主体,保护我国中医药资源的在先权益,阻却国外不当专利申请与违法授权。相关部门还应适当扩充中药材及中医药生产技术的出口限制范围,适度限制外国资本对我国中医药领域的投资,优先保障国内市场发展。此外,还应持续加大外部行业监管与保障力度。多部门联动合力,在中医药产品质量管理、专利审查、司法诉讼等方面探索高质高效科学监管保障,明确处罚机制,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中医药市场,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同时,坚持公正合理保护,依法加强中医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合理确定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和保护方式,支撑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持续增强。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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