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规划绿地疑改停车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规划绿地疑改停车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物业有权将绿地改为停车场吗?
物业是否有权将绿地改为停车场,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法规、土地规划和物业管理规定。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1. **法律法规**:首先,需要查看当地的法律法规,了解对绿地使用和变更的规定。有些地区可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保护绿地资源,并限制其改变用途。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绿地不能改为停车场,物业就无权进行改变。
2. **土地规划**:土地规划是指政府对土地用途进行规划和划定的过程。如果绿地被划定为保留用地或者公共绿地,物业就无权将其改为停车场。需要查看土地规划文件,确定绿地是否可以改变用途。
3. **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规定是指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定。有些物业管理规定可能对绿地的使用和改变用途有明确规定。如果物业管理规定禁止将绿地改为停车场,物业就无权进行改变。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物业可能有权将绿地改为停车场,也需要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如申请审批、环境评估等。此外,还需要考虑周边居民的意愿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综上所述,物业是否有权将绿地改为停车场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土地规划和物业管理规定等因素。如果你对具体情况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和全面的意见。
物业把小区一块绿地私自改成车位,业主心里不舒服,该怎么做?
首先直接的办法是业主需要联合业主委员会一起去物业沟通!做为业主也可单方面起诉物业!别忘了业主委员会有权利更换物业的!话又说回来了,有《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比如,小区电梯是业主共有!好多物业的电梯里有各种广告!但是广告费为什么只有物业收取呢??这是一个普遍但又没有人注意的一个问题![捂脸]
津武冯回答君的问题!🙏🙏🙏
绿地是一个小区的一道美丽的风景线,开发商在开发前开发中为吸引顾客把小区的各种设计,设施想的周全细致来吸引住户购买,其中区内绿化占的吸引人的比例很大,人们购房奔的是位置,环境和绿化,比如我现在的小区,从位置,设施,特别是绿化数一数二,人们通常叫该小区是富人区,高挡区,我发的视频"看日落"就是这个小区拍的。
对于小区物业把小区绿地改成停车位一事,我个人观点此举不可取,原因很简单!
一,绿地归所有业主所有!
所以物业在改用途之前首先要争求大家意见,在大家都认同的情况下方可改动,否则是违规违法又违民的做法。
二,业主有权维权!
即然物业违约在先,业主就有权正当维权,比如向物业联名反映,不行向上一级反映,报警等,但必须走正常渠道,防止过激行为。
三,网络暴光!
现在网络即先进又发达,对那些明知有错明知故犯又不改正的人和事,只能暴光他才能解决,小区业主找个能人把物业违规之事用文字,图片的形式发到网上,但一定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给物业点压力促使其改正是目地。
以上是我个人观点,不管什么原因和理由,要想改变小区绿地用途,物业和业主必须保持互相沟通,协调友善的良好关系,防止好事变坏事激起不必要的矛盾,影响和谐气氛。
我的观点是:第一,协商。第二,诉诸法律。
小区物业和业主的关系很密切,几乎每个月都要打交道,低头不见抬头见。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最好要协商一下。问清原由,表明业主们的诉求。
如果小区规划时,没有这个车位,物业就要马上撤消车位,恢复绿地。
先礼后兵,物业如果还没有自觉归还绿地,业主只有到法院了。只要证据确凿,就一定能胜诉。
很高兴能回答您这个问题,物业把小区绿地改成停车位显然不合理的。
我认为物业这种做法是对我们全体业主共有利益的一种侵占和损害,小区内绿地、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它们物业单方面改停车位是违约的哦。你可以去对此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内的公共绿地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要把绿地改成停车位是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至少应该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更改小区绿地的用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将小区内原有的绿化带改为车位,改变建筑区划内附属设施的行为,还必须要经过园林、规划部门审批。所以如果小区物业公司违反以上法律规定,业主是完全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停止这种行为并恢复绿化带。如果物业公司拒不执行,业主可以联名向住建、城管部门申请现场执法乃至诉讼解决。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谢谢!
我是绿色昨天,我高兴来回答这个问题。
我认为小区绿地不是开发商的,也不是物业的,是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无权随便占用。如果确实需要占用绿地做停车位,必须经过业委会批准!如果小区没有业委会,应该经过2/3的业主同意才行。如果物业强行占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小区里建筑以外的空地也属于业主共有,物业也无权划为停车位,甚至收取停车费。现在好多小区在建筑物以外的空地上,随便划分停车位出租,其实是不合法的。往往是这些小区没有业委会,或者业委会只是 摆设,没有给业主做主,甚至与物业勾结侵占业主的权益,这都是错误的!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请批评指正!谢谢!
物业擅自将绿化改为停车位,业主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起起诉的业主有无人数或比例要求?
可以提起诉讼。
如果你的描述属实,物业确实是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绿化改为停车位,那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小区绿化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76条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应该说这个官司胜诉的概率很大,但难点主要在于立案方面,即以什么名义作为诉讼主体。
一、如果你小区业已成为业委会,就可以召开专题业主大会,通过相关决议,授权业委会作为讼诉主体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通过业已审结的案例来看,法院会依据上述最高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判令物业方恢复原状。
即: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果你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那这个事情就比较复杂了。
1、单个业主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于法无据。
就是说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行使法律权利的标准界限,因为其诉求意愿不能代表多数业主意志,因此不具备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即便立案也只能被裁定驳回起诉。
2、业主联名集体诉讼。就是题主所述的“有无人数或比例要求”。
这个问题各地法院在立案时要求不同,但均会严格审查业主资格,甚至会要求所有联名的业主现场填写诉状并提交个人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某些法院认为,类似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事项,仍然只能由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对该部分的诉权的实现,业主不具备直接的诉讼主体资格,而业主集体诉讼本质上也是业主诉讼,仍然是不具备诉讼资格的。
综上,可以看出,类似事件要从根本上解决维权身份问题,还需要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
否则在诉讼中,事关法律主体资格的问题难以保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规划绿地疑改停车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规划绿地疑改停车场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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